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九条有效生态环境部门负责饮用水水源保护的统一监督管理。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水利、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有关工作。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