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做好本辖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组织实施饮用水水源保护专项规划,落实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