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完善绿色考核机制,纳入全市目标管理考核,实施水质量恶化责任追究制度,健全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责任体系和工作推进机制。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