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五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水库、河道等采石、采砂、取土、弃置砂石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