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组织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水上训练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进行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