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水产养殖或者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未采取污染防治措施从事水产养殖的,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