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