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二条有效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及相关管理活动。本条例所称的饮用水水源,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用于集中式供水的河、湖、渠、水库、地下水井等地表、地下水源。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一条回到全文第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