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三章 保护措施第十二条有效市、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长效机制,合理确定生态补偿范围,体现谁受益谁补偿的原则,科学评估生态补偿需求和标准,统筹安排生态补偿资金。饮用水水源保护生态补偿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实施。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