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约定居民、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