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饮用水水源保护条例/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十一条有效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做好本辖区内饮用水水源保护相关工作。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结合实际,在村规民约或者居民公约中约定居民、村民保护饮用水水源的义务,落实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