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六章 二次供水第三十七条有效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保证二次供水设施正常运行,保证水压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在设施发生故障时,应当立即进行抢修。因计划检修、清洗消毒或者工程施工等原因需停止供水时,二次供水设施管理单位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用户。因突发事故不能提前通知的,应当在抢修的同时通知用户。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