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直接从事城市公共供水作业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体检合格证并经过卫生知识培训后,方可上岗。供水单位应当为其建立健康档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健康检查。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