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城市供水条例/第五章 水质安全第三十二条有效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水池、输配水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