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二条

有效

城市供水管道和设备应当符合保障水质安全的要求。

供水单位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净水剂、消毒剂等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的产品,并按照卫生规范要求对供水设施进行清洗、消毒。

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供水水池、输配水管道,在投入使用前,必须进行清洗消毒,经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水质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