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供水单位应当在营业场所公示用水办理程序、服务规范、收费项目和标准,并提供用水量、水价、水费以及相关事项的查询服务,用户对查询结果有异议的,供水单位应当自提出异议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答复。

用户需要供水单位供水、停止用水、恢复用水、更名过户、调整用水量、变更用水类别、调整用水范围等,应当到供水单位办理相关手续。

地方法规 · 烟台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9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