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第七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心理服务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关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工作正常开展。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开展。鼓励社会资本投入社会心理服务领域。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