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第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社会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提升公众对社会心理健康的认知水平。鼓励和支持广播、电视、报刊、互联网等媒体开展社会心理健康知识公益性宣传,提高公众对心理问题的早期识别能力和应对能力。社会心理健康知识宣传教育活动,应当结合本市孙子文化、黄河文化、红色文化等文化特色,提升宣传教育内涵。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