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卫生健康、公安、民政等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精神卫生综合管理机制,多渠道开展严重精神障碍患者日常发现、登记报告、随访管理、危险性评估、服药指导、心理支持和疏导等服务,依法开展案(事)件处置,做好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规范管理,统筹保障居家服药和住院医疗费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在册管理的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分裂情感性障碍、偏执性精神病、癫痫所致精神障碍、精神发育迟滞伴发精神障碍六类严重精神障碍患者进行免费救治。

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