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社会心理服务条例第二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相关部门、单位应当加强对老年人、儿童、残疾人等社会弱势群体和羁押服刑人员、社区矫正对象、刑满释放人员、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特殊群体的社会心理服务工作,密切关注弱势群体和特殊群体的心理状态,做好服务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滨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