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停车管理的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和监督管理,会同相关部门制定停车场管理和服务规范,并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

(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制定、用地保障、规划监督以及不动产登记等工作。

(三)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制定、停车场建设和住宅小区停车物业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

(四)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非机动车停放管理和建筑退让红线区域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

(五)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制定工作。

(六)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停车服务价格行为的监督检查和价格违法行为的查处等工作。

工业和信息化、财政、交通运输、行政审批、消防救援、园林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