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停车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制定发展、扶持、激励相关政策,健全完善以建筑配建停车为主,路外公共停车为辅,路内停车为补充的停车保障体系。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内的停车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