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引导和规范第三十七条有效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会同社会信用综合管理等部门加强停车领域信用管理,依法记录、归集、共享和公开公共信用信息,对信用主体实行分级分类监督管理,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