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四章 停车行为引导和规范第三十八条有效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