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城市道路停车泊位内的机动车受损或者车内财物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可以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或者报警处理,负责城市道路停车泊位日常管理的单位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