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非机动车应当在规定的地点、时段,按照规定的方向有序停放。未设置停放地点的,非机动车停放不得妨碍其他车辆和行人通行。禁止在下列区域停放非机动车:

(一)机动车车道、消防车通道、盲道;

(二)人行道和非机动车道的禁止停放区域;

(三)道路交叉口、轨道交通道口、人员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