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条

有效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共享,充分利用科技手段,依法查处停车违法行为,规范停车秩序。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应当做好市容环卫责任区内停车秩序的维护工作,有权对违法停车行为予以劝阻、制止。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