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运营和使用第二十六条有效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禁止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但是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