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住宅小区物业管理区域内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停车需求。用于出售或者出租的,应当优先出售或者出租给业主。规划用于机动车停放的车位、车库尚未出售的,业主要求承租车位、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只售不租。

禁止在住宅小区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道路或者其他场地擅自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但是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