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运营和使用第二十五条有效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给予车辆一定的免费停放时间,机场、车站、码头以及国家机关、政务服务中心等场所单位配建停车场、施划道路停车泊位的免费停放时间应当适当延长。免费停放的具体规定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在执行公务时实行免费停放。残疾人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残疾人专用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本人专用车辆,在公共停车场停放时,免收停车费。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