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运营和使用第二十七条有效停车场不得擅自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停车泊位数量。停车场停止使用的,经营管理者应当在停止使用十五日前书面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并同时向社会公告,及时做好退费等相关工作。停车场停止使用后,经营管理者应当及时拆除停车场标志牌。建筑退让红线区域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