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运营和使用第二十四条有效鼓励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住宅小区的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和安全管理的条件下,向社会错时开放。收取费用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证照,并参照本条例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医院等停车位供需矛盾突出的单位,应当充分挖掘停车资源,合理安排专用停车位和公共停车位的使用,优先为办事群众服务。停车共享应当利用市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发布共享车位信息,进行信息登记、共享申请、签订协议等。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