盐城市停车管理条例/第三章 停车设施运营和使用第二十三条有效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和标准,配备监控、门禁、车位占用状态显示、车位引导、号牌识别系统、电子信息数据处理以及接驳等信息化管理设施,并接入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实时、准确上传和更新停车数据。经营性停车场采用电子计费管理模式的,收费管理数据接入停车信息综合管理服务系统。鼓励应用电子不停车收费系统。停车场经营管理者应当保障所获取的个人信息安全,不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