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市道路规划红线与建筑物之间属于建设单位所有或者业主共有的开放式场地,确需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建设单位或者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向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提出。

城市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部门和机构进行现场勘查,对符合条件的,指导施划停车泊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建筑退让红线区域设置、撤除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地桩、地锁等障碍物侵占停车泊位,依法取得专属使用权的除外。

地方法规 · 盐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3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