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本市市区实行城市重点绿地保护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

城市重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执行。

城市重点绿地需要永久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点绿地中确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