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四章 监督检查第三十五条有效本市市区实行城市重点绿地保护和永久性绿地保护制度。城市重点绿地的保护和管理依照《徐州市城市重点绿地保护条例》执行。城市重点绿地需要永久保护的,由市人民政府在城市重点绿地中确定。永久性绿地名录报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并向社会公布。永久性绿地不得占用或者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