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敷设各类管线,在设计或者施工时,应当避让现有树木。敷设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管线距树干外缘不得少于一米;敷设供热管线的,不得少于一点五米。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