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六条有效建设工程项目用地范围内有树木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划拨前会同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制定和落实对树木的处置、保护措施。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