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到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二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补植树木。移植、砍伐树木需要对树木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