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4

In force

经批准移植树木的,申请人应当将树木移植到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树木移植后一年内未成活的,申请人应当在第一个绿化季节补植相应的树木。

经批准砍伐树木的,申请人应当按照伐一补二的原则在实施方案确定的地点补植树木。

移植、砍伐树木需要对树木所有权人给予补偿的,应当予以补偿。

Local Regulations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anuary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