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

申请大修剪、移植或者砍伐树木,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实施方案;

(三)城市绿地保护管理责任人或者树木所有权人的书面意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园林绿化主管部门应当在受理后进行现场查验,并自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移植、砍伐树木二十棵以上的,由园林绿化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提出审核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