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

(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

(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行人及车辆通行的;

(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前款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