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第三章 保护和管理第二十一条有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大修剪、移植树木:(一)城市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二)对人身或者相关设施构成安全威胁的;(三)严重影响相邻建筑物采光、通风或者行人及车辆通行的;(四)法律、法规、技术规范等规定的其他情形。符合前款情形且无移植价值的树木,可以申请砍伐。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