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团体、本单位、本组织以及与其职责相关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