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八条有效人民法院应当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对调解矛盾纠纷进行业务指导,加强与调解组织、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和行政机关协调配合,依法做好司法调解、司法确认和非诉法律文书审查执行等工作。人民检察院应当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健全公益诉讼、检调对接等制度,完善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七条回到全文第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