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十条有效国家机关、人民团体、行业协会商会、新闻媒体以及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和组织应当加强法治宣传教育,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推广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经验,引导公众以合法理性方式表达权益诉求、解决矛盾纠纷。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