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推进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公证、民商事仲裁、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非诉讼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监督行政机关规范行政行为,指导推动法律服务机构和法律服务工作者参与矛盾纠纷预防化解。

公安部门应当推进社区警务与网格化管理融合,健全治安案件、交通事故纠纷调解工作机制,依法推动侦查阶段轻微刑事案件和解工作。

信访部门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建立健全信访事项办理与其他矛盾纠纷预防化解途径相衔接的工作机制,协调解决重要信访问题。

其他部门应当做好与其职责相关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