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列入法治建设专项规划,加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能力建设,督促相关部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