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市)、区应当建立平安建设协调机制,加强统筹谋划、督导考评,推动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应当建立健全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领导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落实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责任。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