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应当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诚实守信、合法公正、高效便捷;

(二)当事人平等自愿;

(三)非诉讼化解优先,多方衔接联动;

(四)预防与化解相结合,注重实质性解决争议。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