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六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

鼓励社会各界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供捐赠、资助服务。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