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六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和保障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所需经费。鼓励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将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工作委托给社会力量承担,并进行绩效评价。鼓励社会各界为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提供捐赠、资助服务。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