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五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相关单位将调解员纳入社会工作专业人才培养和职业水平评价体系。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推动完善各类专兼职调解员激励制度。鼓励调解组织为调解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等保险,为其履职提供保障。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