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四十四条有效司法行政部门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对调解组织的指导、管理和监督,完善调解员队伍管理机制,建立调解员名册并向社会公开,推动调解组织与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的相关单位、平台对接。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相关单位依法对调解员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基层人民法院应当建立指导人民调解组织的法官名册,建立调解指导员制度。鼓励高等院校或者职业教育学校开设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培训课程,培养专业化调解人才。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四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