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矛盾纠纷预防化解条例/第四章 保障监督第三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镇(街道)应当建立“一站式”矛盾纠纷预防化解实体平台,结合实际整合资源,对接承担矛盾纠纷预防化解职能的相关单位或者组织,接收处理当事人现场申请以及有关信息平台交办的矛盾纠纷预防化解事项。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