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市人民政府及其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实施仲裁改革。

民商事、劳动人事争议、农村土地承包等仲裁机构,依法开展矛盾纠纷化解工作。

鼓励交通、物业、房地产、建设工程、医疗健康、知识产权、金融、电子商务等领域行业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商会、企业事业单位,在民商事合同示范文本中将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方式的选项,鼓励市场主体通过仲裁解决合同争议。

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和仲裁机构应当加强诉讼与仲裁协调配合,推进仲裁保全和仲裁执行协作。

鼓励仲裁机构与商事调解组织、境外仲裁机构建立合作交流机制,建立专业化、国际化、创新型仲裁机制和平台。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