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证机构对于具有给付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经当事人申请可以依法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