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当事人经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商事调解等依法设立的调解组织调解,自愿依法达成的民事调解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人民法院司法确认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未达成调解协议的,经当事人同意,调解组织可以在调解笔录上记载当事人没有争议的事实,由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地方法规 · 徐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月1日